主旨:檢送114年度教育部「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申請表件,煩請師長於113年12月27日(五)前送達外語學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及本校「申請教育部『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二、實習地區:
(一)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 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18國。
(二)學海築夢計畫:上開新南向國家、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除外。
三、計畫申請方式:
(一)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並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意向。
(二)113年12月27日前,請送達外語學院彙整。
1、「學海築夢計畫」各學院至多可提報3案,倘欲推薦2案以上學海築夢計畫申請案,請學院務必予以排序,並簡要敘明理由。
2、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不限案數,亦無需排序。
(三)由本處召開「教育部學海築夢實習計畫審查會議」審議本校「學海築夢計畫」申請案之推薦序;「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則由本處彙整後向教育部委辦單位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專任或兼任教師)。
(二)獲補助選送生須於115年10月31日前啟程,屆期未出國者視同放棄。另,國外實習未滿30日者(印尼為25日),不得領取本補助款。
(三)獲補助選送生實習期間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機關其他各項出國研習獎助。
(四)受補助計畫案之配合款由國合處及各計畫案共同支應:
1、國合處支應配合款金額視各年度經費而定,由本校「教育部學海築夢實習計畫審查會議」併同教育部補助款審查分配。
2、各案補助款不足數由計畫案自籌,若向校內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其經費來源不得為我國政府補助款。
3、選送他校學生之計畫配合款,概由計畫案自籌。
(五)倘遇核銷或計畫變更等各項行政事宜,請計畫主持人洽所屬單位協助辦理。
(六)「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屬定額補助計畫案,由教育部核撥專款,每一實習計畫案補助選送生至多二個月之生活補助費及來回經濟艙國際機票款。
(七)依據教育部要點規定,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評選為佳作者,將獲邀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受頒獎金。
五、倘有疑義,請洽本案承辦人黃孝怡 02-2939 3091(分機62827)。